(2017)鲁01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翟庆贺与张吉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庆贺,张吉兴,赵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815号原告:翟庆贺,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兴,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赵雷,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翟庆贺与被告张吉兴、赵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翟庆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庆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翟庆贺负担。审判员 王童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