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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翟庆贺与张吉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庆贺,张吉兴,赵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815号原告:翟庆贺,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兴,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赵雷,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翟庆贺与被告张吉兴、赵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翟庆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庆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翟庆贺负担。审判员  王童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