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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汉荔和纸业有限公司、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荔和纸业有限公司,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40号申请人武汉荔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委托代理人蔡某。被申请人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人武汉荔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2×××79(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内的存款350,000元。担保人曲意、胡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荔和纸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2×××79(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内的存款35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曲意、胡勇(登记在曲意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号南国?北都城市广场裙楼栋X层X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