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丁龙与孙童、朱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龙,孙童,朱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丁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童,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先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丁龙申请执行孙童、朱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童、朱先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丁龙借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先锋将案款10000元履行到庭(款项已发还申请人),其他执行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童名下陕A9NY**车辆的查封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