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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单秋进与管其锋、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秋进,管其锋,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744号原告:单秋进,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管其锋,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沈阳,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单秋进诉被告管其锋、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管其锋、沈阳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铭审 判 员  蔡 珺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