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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齐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负责人李某,镇长。委托代理人丁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商某,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凡林审 判 员 崔明明审 判 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妍婷书 记 员 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