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千味行食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千味行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277号原告:义乌市千味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新马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法定代表人:陈坚,执行董事。原告义乌市千味行食品商行诉被告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40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乌市千味行食品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骆佼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义乌市千味行食品商行与被告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食品买卖往来。2016年11月27日,被告出具对账函二份,载明尚欠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的货款34993元及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货款44054元,共计79047元。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74047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千味行食品商行货款740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缘梦春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