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2、高某某2、薛某某、郭某某3、苗某某、苗某某2、郭某某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2,高某某2,薛某某,郭某某3,苗某某,苗某某2,郭某某4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412号原告:郭某某,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临县人。原告:高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临县人,。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临县村人。原告:郭某某2,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临县人。原告:高某某2,男,1961年9月28日生,汉族,临县村人。原告:薛某某,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临县人。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榆,男,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临县人。被告:郭某某3,女,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女,山西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生,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临县人。被告:苗某某,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海,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临县人,临县临泉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苗某某2,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临县人。被告:郭某某4,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女,山西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2、高某某2、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3、苗某某、苗某某2、郭某某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2、高某某2、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原告郭某某、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高某某2、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高海鸿人民陪审员 吕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