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宏利与被执行人赵亚杰合伙协议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利,赵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5号申请执行人孙宏利,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赵亚杰,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利与被执行人赵亚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亚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款88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一、二审公告费5020元、执行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赵亚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亚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存款186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营业部存款340元至千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