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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37号原告:王某1,男,1943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王某2之夫),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王某3,女,1969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王某4,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系王某4胞姐),女,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夏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