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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彦彬、杨文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彦彬,杨文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彬,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宋治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政,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上诉人张彦彬因与被上诉人杨文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彦彬的委托代理人宋治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文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彦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麻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