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22号被执行人蒋焕,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执行蒋焕诈骗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蒋焕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焕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0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