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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申请人刘安平与被执行人洛阳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易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平,洛阳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易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马喜梅,刘锦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30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平,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洛阳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世元,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易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青,总经理。第三人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启军,总经理。第三人马喜梅,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锦宜,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安平与洛阳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易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安平申请追加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马喜梅、刘锦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安平称,被执行人洛阳美年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马喜梅、刘锦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经查,洛阳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洛阳美年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股东为刘锦宜、马喜梅、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刘锦宜出资150万元,马喜梅出资250万元,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出具洛信德会事验字(2012)第430号验资报告称,截止2012年11月5日已收到刘锦宜、马喜梅、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缴存洛阳美年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1705020839210025173账号内存款500万元整。刘锦宜、马喜梅、郑州大健康科技��限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均为现金存入。另查,2012年11月7日上述注册资本金转入洛阳美年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开立的1705020809200126918账号,用途显示为验资成功转基本户。同日该账号上5000070元转入刘锦宜6222081705001534767账号内,并于当日再次全部转出。本院认为,第三人刘锦宜作为洛阳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公司验资后即将公司注册资本金转至其名下,存在抽逃注册资金之事实,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刘锦宜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刘安平申请追加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马喜梅为本案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让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锦宜为本案被��行人。被执行人刘锦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15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刘安平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