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7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燊燃能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罗必秀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燊燃能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罗必秀,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904号原告深圳前海燊燃能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陆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贵,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必秀,住址贵州省贞丰县,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南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承修一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华。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前海燊燃能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燊燃能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48元,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774元,由原告深圳前海燊燃能源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晓 姝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婉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