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654号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许会来,男,汉族,1952年7月生,住献县。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熊明东,职务:董事长。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李保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