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彭书华与文国伟、徐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书华,文国伟,徐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彭书华,男,生于1969年6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被执行人文国伟,男,生于1964年6月,汉族,居民,个体、住巴中市巴州区南池南路。被执行人徐桂华,女,生于1964年11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南池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书华与被执行人文国伟、徐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文国伟、徐桂华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