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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6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开强、王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强,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6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开强,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蕾,女,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18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蕾在工商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