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沪达高温线缆有限公司与赵中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沪达高温线缆有限公司,赵中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593号原告:上海沪达高温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娴静,上海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中强。原告上海沪达高温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中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沪达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沪达高温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