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宗惠、佘青山、曾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惠,佘青山,曾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惠,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佘青山,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曾云香,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张宗惠和曾云香、佘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云香、佘青山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3852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云香、佘青山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