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竹根、黄细亻毛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竹根,黄细亻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财保26号申请人胡竹根,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在龙潭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住本市。被申请人黄细亻毛,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申请人胡竹根与被申请人黄细亻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生猪款47760元,现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现发现龙潭是信用社有猪栏拆除补助款,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黄细亻毛银行帐户资金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细亻毛的保全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