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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佳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佳航,女,生于1992年9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住云南省丘北县。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佳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平、师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佳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吴佳航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父吴某平沿新解线由丘北县方向往弥勒市方向行驶,当日17时28分,车辆行至新解线K15+850米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入道路北边的山沟内,造成吴佳航及吴某平受伤,吴某平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佳航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平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佳航在事故现场等候,2017年3月7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吴佳航到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佳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佳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驾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驶离路面,翻入道路北边的山沟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佳航肇事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佳航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佳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佳航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吴佳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佳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