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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德强与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强,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895号原告:宋德强,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杨磊,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宋德强与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宋德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