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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杜滨玲、淄博三智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滨玲,淄博三智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杜滨玲,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淄博三智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燕崖镇西白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滨玲与被执行人淄博三智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杜滨玲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