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玉荣、唐文艳、陆荣米、陆荣优申请执行与杨建美、屈兆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荣,唐文艳,陆荣米,陆荣优,杨建美,屈兆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荣,女,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申请执行人唐文艳,女,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申请执行人陆荣米,女,壮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申请执行人陆荣优,女,壮族,云南省西畴县人。被执行人杨建美,女,壮族,云南省西畴县人。被执行人屈兆权,男,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荣、唐文艳、陆荣米、陆荣优与被执行人杨建美、屈兆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杨建美、屈兆权在文山州雄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麻栗坡分公司代付的赔偿款22641.70元,余款部分,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