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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刘扩社、颜年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刘扩社,颜年希,唐乐群,刘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18号。负责人张湘江,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刘扩社。被执行人颜年希。被执行人唐乐群。被执行人刘新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扩社、颜年希、唐乐群、刘新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据以执行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02执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