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绥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人肖元桂卫生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小张安家建材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财保4号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法定代表人向祖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小张安家建材超市,绥宁县绿洲大道。法定代表人肖元桂,该店店长2017年5月9日,申请人绥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人肖元桂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为防止被处罚人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元桂在绥宁邮政银行长铺镇支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无正文)审判长 唐小忠审判员 杨朝友审判员 阳享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