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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温艳平与被告承德县天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艳平,承德县天星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29号原告温艳平。被告承德县天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华。原告温艳平诉被告承德县天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温艳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艳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温艳平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