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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秦双意与何长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双意,何长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54号原告:秦双意,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长斌,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黄健明,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双意诉被告何长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双意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智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双意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秦双意承担。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