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秦双意与何长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双意,何长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54号原告:秦双意,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长斌,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黄健明,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双意诉被告何长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双意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智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双意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秦双意承担。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