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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执保461号宋晓东与刘继格、柯化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东,刘继格,柯化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461号申请人宋晓东,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继格,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柯化用,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申请人宋晓东诉被申请人刘继格、柯化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晓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继格、柯化用名下7204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继格、柯化用的银行存款7204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