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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邓玥与徐小智、黄高喜、黄胜兰、郑伯文、孙炜、株洲市荷塘区伊灵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玥,徐小智,黄高喜,黄胜兰,郑伯文,孙炜,株洲市荷塘区伊灵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玥,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徐小智,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黄高喜,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黄胜兰,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郑伯文,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孙炜,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伊灵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黄高喜。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玥与被执行人徐小智、黄高喜、黄胜兰、郑伯文、孙炜、株洲市荷塘区伊灵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