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尹月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尹月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659号原告:张小红,女,1972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合黎镇八坝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5197208180627被告:尹月莲,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合黎镇八坝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5196809100624张小红诉尹月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小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