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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与向景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向景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046弄17号。法定代表人:帅亚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景长,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景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