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素峰与华电水务栾城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峰,华电水务栾城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690号原告:张素峰,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杨保刚,男,栾城区人,系栾城区前表中村委会推荐。委托代理人:温书丽,女,栾城区人,系原告妻子。被告:华电水务栾城有限公司,住址:栾城区鑫源路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08473330J。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峰与被告华电水务栾城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峰撤回起诉。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张素峰负担。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