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执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刘献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322执635号之二刘献荣: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2民初7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支付执行款54464.5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717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称: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3×××24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322执145号余加才、沈士翠、郭奇、陈枫丽、郭泽光、何玉杰:你/你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TDH11EAJ_YAXX@AHTDH13EAJ_YAXX@AJLB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322执145号余加才、沈士翠、郭奇、陈枫丽、郭泽光、何玉杰:你/你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TDH11EAJ_YAXX@AHTDH13EAJ_YAXX@AJLB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322执145号余加才、沈士翠、郭奇、陈枫丽、郭泽光、何玉杰:你/你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TDH11EAJ_YAXX@AHTDH13EAJ_YAXX@AJLB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322执145号余加才、沈士翠、郭奇、陈枫丽、郭泽光、何玉杰:你/你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TDH11EAJ_YAXX@AHTDH13EAJ_YAXX@AJLB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322执145号余加才、沈士翠、郭奇、陈枫丽、郭泽光、何玉杰:你/你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TDH11EAJ_YAXX@AHTDH13EAJ_YAXX@AJLB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