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90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小学、陈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小学,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90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小学法定代表人:余行飞,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军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军的银行存款37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