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春正与刘文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正,刘文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2984号原告:刘春正,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刘文学,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原告刘春正与被告刘文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春正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正撤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刘春正负担。审判员 李宝锋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