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与樊晶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樊晶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713号原告: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012505220403XK。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鱼龙小区。法定代表人:肖丽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芳,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樊晶文,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诉被告樊晶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海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