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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870号原告:刘某,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敖汉旗国土局职工。被告:范某,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宏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