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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秋雷申请执行任小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雷,马长海,任小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雷,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河坞乡河坞村委曹楼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810201869。被执行人马长海,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刘庄村委孟塘。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03116330被执行人任小贞,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刘庄村张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71018572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长海、任小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小贞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小贞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账号为3002027202206610343)存款人民币10969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