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永执字第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会远、梅福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远,梅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永执字第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会远,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梅福有,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远与被执行人梅福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梅福有、楼世华拥有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九铃华府3幢1单元11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10.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2009)第1071号,地号:401-9-356-3)。现因被执行人梅福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梅福有及其妻楼世华所有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九铃华府3幢1单元11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10.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2009)第1071号,地号:401-9-356-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