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爱书与慈溪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书,慈溪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307号原告:胡爱书,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大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2900-9。法定代表人:杜德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爱书与被告慈溪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爱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书撤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