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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爱书与慈溪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书,慈溪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307号原告:胡爱书,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大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2900-9。法定代表人:杜德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爱书与被告慈溪市兴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爱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书撤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