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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张某,于某2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988号原告:于某1,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男,51岁,汉族,农民。第三人:于某2,女,49岁,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1与被告张某、第三人于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某1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金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