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2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杨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杨性超,杨会林,杨小超,杨性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10号1单元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60979。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杨性超,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杨会林,女,1975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杨小超,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杨性数,男,1970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性超、杨会林、杨小超、杨性数(2016)浙1022执218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9月27日向杨性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性数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性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性数存款3588.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