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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辉与戴思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辉,戴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序文,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思军,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李辉因与被上诉人戴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辉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李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6.07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波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蕊速 录 员 程玮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