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乌海市东庆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东庆源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东庆源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304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0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5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78240.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