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铮与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38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铮与被执行人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铮3822.33元,同时交纳执行费50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执381号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9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