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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郝冬梅与刘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冬梅,刘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470号原告郝冬梅,女,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燕,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勾爱香,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高平市。原告郝冬梅诉被告刘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