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卢庆安与赫英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庆安,赫英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272号原告:卢庆安,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菡萏,云南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赫英炜,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卢庆安与被告赫英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卢庆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庆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庆安负担。审判员 王 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