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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翰高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翰高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2709号原告:北京翰高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北晨路6号。法定代表人:洪奇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涛,男,1970年3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翰高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高公司)与被告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翰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翰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本金9788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一直为被告的装修工程供应原料,累计供应材料货款147880元,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2014年6月20日,被告还款5万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与原告就欠款进行对账,确认欠款金额总额97880元。被告吴涛以欠款人身份签字确认。后经原告��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吴涛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但法庭当庭电话联系吴涛询问案件事实时,吴涛认可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承认尚欠原告货款9788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采信了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吴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明细账上签字,认可尚欠原告货款97880元,应承担及时付款的义务,迟延履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翰高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88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吴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