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XXX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875号原告XXX,男,汉族。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姣,女,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同 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珂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