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7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吴琳、福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吴琳,福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756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4381521Q。负责人:王文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影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琳,女,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福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公园路28号温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第13层,组织机构代码56537995-1。法定代表人:孙德坚。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吴琳、福建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954元,减半收取计4477元,财产保全费3097元,均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万初雪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淑婷PAGE 搜索“”